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1年9月12日臺語字第1010161610號函辦理。
二、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101年8月17日第26次全體委員會決議,通過修正旨揭「客家語拼音方案」。
三、因高屏地區四縣腔客家語的語音、詞彙及文法發展與北部四縣腔存在南北差異,為利教育部語文教育之推行,四縣腔有必要作分腔處理,爰修正並公布旨揭拼音方案。
四、檢附「客家語拼音方案」,相關資料另公布於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網站(http://www.edu.tw/mandr/bulletin.aspx?bulletin_sn=9568)。